乌鲁木齐市首批55辆校车挂“专用牌”上路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科长孟文武(左)将校车标牌交给校车司机。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娜 通讯员孟文武摄影报道)3月4日,崭新的黄色“大鼻子”校车整齐排列在乌市第105中学校园内,司机们等着领校车标牌。有了标牌,这些校车就可以合法上路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了。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管科工作人员将首批55辆校车的专用校车标牌交到了这批校车所属公司负责人手中。
“这是自2012年3月乌市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来,首批核发专用校车标牌的55辆校车,校车注册落户后,必须有此校车标牌才能合法上路。”车管所车管科科长孟文武介绍,“目前乌市已注册的专用校车共109辆,还有54辆未进行校车标牌核发,近期将逐步展开。”
记者看到在专用校车标牌上标明车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内容,本次核发的校车标牌有效期至4月30日,而根据规定,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标牌的有效期也随之审核再核发。
这批校车将负责米东区12所学校约5000多名学生的接送,共有32条线路,最远距离约9公里。每车都配备有随车照管人员。“我们公司共有57辆校车,这批校车司机均经过严格审核挑选,持A照五年以上,三年无记满分,无犯罪记录等,还有5名备用司机。”校车公司经理梁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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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 罚200元记6分
孟文武介绍,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是校车通行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果社会车辆遇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将会被处200元罚款,记6分。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校车在加油时应当先让学生下车,否则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对校车驾驶人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可以处200元罚款,记2分。驾驶校车违反规定随意停靠上下车的,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无标牌校车提供服务将罚万元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