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03.07.2017  17:25

 

新人社函〔2017〕362号

关于2017年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5〕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州、市)及以上单位(南疆四地州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0分。

二、南疆四地(州)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5分。

三、县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