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4.04.2016 16:18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文件 新人社办发〔2016〕29号
关于2015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
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统计、审计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5〕19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5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两科目均为60分(试卷总分均为120分)。
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两科目均为65分(试卷总分均为120分)。
三、成绩通知单由所在主管单位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考试成绩可通过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址(www.xjrsks.com.cn)查询。
五、取得自治区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合格标准的只在新疆范围内有效。
六、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证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04.2016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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