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天山网讯(记者王涛报道)记者从新疆国土资源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自治区职能整合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地(州、市)、县(市、区)机构建设及职能整合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新疆有关部门出台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全疆实施。根据这一方案,自治区要求在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按照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要求,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等各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交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承担,按照人随时走、编随人的原则,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资产移交,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后续衔接工作。
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方案要求,全区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要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这一工作要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建立统一的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对现有业务数据进行转换整合,建立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方案要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时发放新的统一证书,并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