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加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2.01.2015  13:30

  

   

  新商市建函〔2015〕6号

   

   

  关于下放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加强市场

  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结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要求及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备案权限,明确监管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决定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行业指导、监督和“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登记、组织本地企业报送信息并复核、制订本地区《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的核准和监管等。

  二、严格备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企业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14〕63号)精神,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权限下放后的相关工作。在日常监管中要主动为二手车流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并定期不定期深入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促进二手车的公平交易,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及分析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有关工作,一是要对本地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基本情况加以分析,研判发展趋势,查摆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本地区行业工作年度总结及行业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二是督促当地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防止迟报、漏报、误报、拒报等现象发生。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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