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中心城区-滨河路、经三路及周边道路、绿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27.01.2015 13:39
本文来源: 市政府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中心城区-滨河路、经三路及周边道路、绿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
概 况:乌鲁木齐县中心城区-滨河路、经三路及周边道路、绿化建设项目主要涉及两部分建设内容:1、新建滨河路(内环路~环卫路)以下简称滨河路、经三路(滨河路~外环路)以下简称经三路、A区纬二路及4条支路,同时完善上述道路的给水、污水地下管线及主城区的配套的给水管线。2、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次六路西起滨河路,东至经三路,北接规划居住及商业用地,南至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全长约616m,北侧绿地宽约76 m,南侧绿地宽约46 m,总建设用地面积约5.6公顷,其中绿化工程面积为46726.38平方米;道路场地面积为8941.39平方米;健身器械2组;特色种植池600m;果皮箱30个;坐凳40 m;廊架12 m;景墙40米;围树椅6个;阻车石6个;景石(大)3个;景观构架6m;标示标牌2套;亮化工程一项。项目计划投资8006万元。由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县自筹资金及企业自筹。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废气主要为施工期路基施工、路面施工以及运输车辆引起的扬尘。运营期汽车尾气及路面扬尘;
2、废水来源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以及雨水对建筑材料堆的冲刷形成地表径流对水体的污染;营运期路面的含油污水及危险品运输泄漏事故对水体的污染;
3、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期各种施工机械噪声及营运期产生的交通噪声;
4、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期道路占地范围内原有人工绿化带遭到破坏,以及沿线开挖引起水土流失。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1、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期:对现场所有土堆、料堆必须全部覆盖;在地面风速大于四级时禁止施工作业;灰土拌和、土方开挖工程等集中在作业场地范围内;施工便道在无雨日、大风条件下极易起尘,因此在早、中、晚来回洒水;缩短扬尘污染的时段和污染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起尘量;同时对施工便道进行定期养护、清扫,保证其良好的路况。
运营期:应加强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明显超标的车辆进入公路,减少车辆尾气污染;在靠近公路两侧,尤其是敏感点附近多种植乔、灌木;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委托环保部门定期在敏感点进行环境空气监测。
2、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期:制订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并且高噪声施工时间尽量安排在日间,减少夜间施工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具体情况,在敏感路段加强道路绿化带建设和交通管理措施等。
3、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过临时设置的化粪池处理后农用灌溉周围农作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建材、水泥、油料、化学品等禁止堆放在民用水井等水体附近,用防雨布覆盖,必要时应设围栏,以免有害物质被雨水冲刷进入周围水体;施工中的沥青渣、建筑垃圾等不得就地倾倒,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指定地点,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尽量集中于各路段的维修点进行,以方便含油污水的收集。
运营期:严禁各种泄漏、散装、超载车辆上路,防止道路散失物造成污染;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尽量减少余料,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物排弃;严禁将筑路余料随意堆置,应妥善保管,也可结合地方的建设要求,供其他公路修建或其他建筑之用;弃土弃石尽量回填到道路建筑中,剩余可用于其他需要填方的公路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作进一步处置。
营运期:强化道路沿线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工作,合理安排清扫日期,清扫的固体废物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建设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区域交通基础设施水平,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虽然项目在施工期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只要认真落实本报告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真正落实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完全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并能为环境所接受。因此,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角度论证,该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电话或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映。
(1)建设单位: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
联系人:韩亮
联系电话:13669965962
(2)评价机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资质等级及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3101号
联系人:王俊英
联系电话:1859900841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范围:受该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公众。
2、主要事项:
① 项目建成后,公众最关心的当地环境问题(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
② 采取的环境影响预防和减缓措施是否可行;
③ 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④ 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⑤ 公众是否支持该项目;
⑥ 其它意见和建议。
七、征询公众意见起止时间:
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的10日内。
本文来源: 市政府
27.01.2015 13:39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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