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获31.7万元新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9.03.2016  06:43

  近日,昌吉市获自治区财政拨付2016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31.7万元,此次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人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所需资金。

  目前昌吉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支付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门诊费用50%由统筹基金支付, 50%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支付后,按80%的比例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补助封顶线为3万元/年,剩余部分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无工作单位的,按85%的比例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补助封顶线为4万元/年。

  昌吉市从2012年8月起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医疗即时结算服务,使优抚对象医疗费优惠、报销、补助、救助“四项待遇”同步落实、即时结清,看病就医得到了“四重”保障。

  此项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解决各类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促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