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下调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0.10.2017  00:56

记者石鑫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10月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调整新疆电价结构。

通知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密、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克州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

同时,新疆自今年4月1日起,取消全区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疆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至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治区为电网企业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要求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通知还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