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呼图壁一住户散步坠亡在建地下室 建筑商担责七成

29.09.2014  1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新疆日报网讯   晚饭后在小区散步,不想却跌进未完工的地下室身亡。近日,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小区开发商无责,建筑商承担七成责任。

【案情】 呼图壁县城居民张某今年54岁,住在该县城一商住小区。张某居住的小区内有几栋在建尚未完工的楼房,他经常在晚饭后外出散步,眼看着那几栋楼越建越高。

2013年12月4日傍晚,张某像往常一样外出散步。他进入尚未完工的建筑工地内,想看看那几栋楼工程进展如何。天色已黑,张某一失足跌进一个深坑。张某的妻子对此毫不知情,没等到丈夫归来,就提前入睡了。凌晨时,张妻一觉睡醒后发现丈夫一夜未归,她赶紧出门沿着丈夫每天散步的线路寻找。突然,她听到在建居民楼地下室好像有丈夫的声音,她跑上前去发现丈夫摔伤在楼房一楼的地下室内。张妻拨打120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重张某不治身亡。

【裁判】 案发后,张某的亲属将该小区开发商、建筑商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法庭上,小区开发商认为,发生事故的楼房交由建筑公司建设、施工、管理,在未交工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则认为,张某就住在事发小区,他对出事楼房尚未完工是明知的,却私自进入施工现场跌入地下室,因此张某自己也有责任,应当减轻该建筑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被告建筑公司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张某本人承担30%的责任。

【释法】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被告建筑公司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明知该楼未交工,有安全隐患、一楼与地下室没有安装楼梯,却将单元门及一楼窗户大开,放任人员自由出入,造成受害人张某随意进入该楼,导致跌落地下室死亡的后果发生。被告建筑公司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张某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建筑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开发商因楼房未完工,对该楼没有控制权,对受害人张某死亡的结果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住宅旁边小区楼房尚未完工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却在傍晚擅自进入施工场所,造成自己摔落地下室,发生受伤死亡的后果,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记者李昀霞通讯员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樊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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