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例驾校涨价被处罚案审结 姚氏驾校私自涨价败诉被罚54万余元

22.12.2014  11:48

   本报记者 杨舒涵

   经过23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上诉、审理等程序,11月20日,新疆首例驾校涨价被处罚案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姚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姚氏驾校)私自涨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败诉。

   2013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发委)经过调查发现姚氏驾校有私自涨价的行为,并于2013年8月21日对姚氏驾校作出米发改价处[2013]1号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认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大型货车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800元、小型汽车培训费收费标准为2400元。而姚氏驾校2012年10月1日起,超标准收取24名大型货车驾驶员培训费71040元,超标准收取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费109000元,总计180040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40元,罚款两倍即360080元,合计540120元。

   姚氏驾校不服,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10日,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乌米东复议字第【2014】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姚氏驾校的行政处罚决定。

   姚氏驾校不服,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日的庭审中,双方就米东区经发委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驾驶员培训是否属于新政发(2002)63号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中其他收费即政府定价和(2007)302号《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3】898号文件、关于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否合法有效问题进行了争议。

   姚氏驾校:处罚依据文件已过期

   辩论一:米东区经发委处罚所依据的302号文件已过执行期。

   辩论二:驾校属个人独资企业,可按市场定价,根据我国《价格法》,驾校不属政府定价范围,自治区2002年出台的政府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将驾校纳入其中,驾校学费由政府定价没有法律依据。

   辩论三: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此外,道路安全交通法规中也未规定取得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的培训。因此,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认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属强制性培训,是理解错误,更不应该将其放到政府的定价目录管理。

   米东区经发委:处罚文件不存在失效问题

  辩论一:根据自治区发改委2011年4月6日及2012年9月6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302号文件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存在失效的问题。

  辩论二: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查已做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编号17“部分重要的服务”中的“其他收费”进行管理。因此,302号文件制定依据和程序合法。

   辩论三:驾驶培训是一种特别的培训,关系到道路和驾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国家对驾驶培训有严格管理规定,驾驶证取得是驾驶人上路的强制性行为,属于“非自愿培训”,理应纳入到政府定价目录,至于在哪个驾校学习则由培训人自己决定。

   法院观点:涨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凡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业,结合历年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文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即本案被告的批准,姚氏驾校的涨价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主审法官: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米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孙红霞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例外是仅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能够进行合理性审查。(2007)302号《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学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虽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以上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年,到期后,由交通厅另行申报。该项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两年期限届满,该规章无效。被告米东区经发委(原米东区发改委)依据该批复及新发改收费【2013】898号文件、关于新发改收费【2007】302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2011年4月6日、2012年9月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依法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