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大病补充医保为居民看病兜底

02.07.2015  13:33

    天山网讯(通讯员刘洪文 李奎生报道)6月29日,笔者在阿克苏地区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签约仪式上采访时获悉,在去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阿克苏地区将全面推广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高于70%。

    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参加医保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农牧民。对其在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后,在享受基本医保补偿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给予再次补偿。

    根据阿克苏地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签订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办合同规定,对于参保的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保之后超过1.8万元的费用部分给予再次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分别是: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8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0%予以补偿;达到4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5%予以补偿;达到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80%予以补偿;达到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85%予以补偿。

    而对于参合的农牧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保之后超过1万元的费用部分给予再次补偿。报销比例分别是: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至2.5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0%予以补偿;达到2.5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75%予以补偿;达到6万元以上至12万元(含)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80%予以补偿;达到12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按照85%予以补偿。如参合对象未按照新农合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降低20%给予补偿。

    阿克苏地区卫生局及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符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再次补偿的城乡居民,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届时商业保险机构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受病种限制给予大病保险基金补偿,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

    为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14年,阿克苏地区和人保财险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共同努力,开展了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该地区149.5万参合农牧民及全地区参加医保的27.13万名城镇居民纳入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据统计,2014年,阿克苏地区有145名城镇居民、4937人次的农牧民享受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补偿金额达到335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