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面松绑运营门槛 外资银行热盼资本项下开放

23.12.2014  14:44
 

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适当放宽外资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放松了设立分行营运资金,以及人民币业务准入中对开业年限及盈利能力的要求。

对此,有专业人士认为,未来外资银行在华业务进一步扩张需解决的是资本问题,目前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境内补充资本的渠道狭窄。

某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外资行最希望获得的是资本项下的开放。

业内:对外资行影响不大

据了解,在准入方面,《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根据此前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其次,《条例》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如果有新的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这个条例的修改会有一定帮助。不过,目前国内有进一步深化策略的外资银行基本都已进入,所以准入门槛的调整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表示。

另外,按照原来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此次公布的 《条例》作了较大幅度的放宽,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认为,《条例》的相关修改是让无论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在门槛准入、监管政策法规上都渐渐统一标准。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条例》的修改对外资银行并无太大影响。“从我们内部来讲,这次修改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及策略方面并没有什么影响。”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告诉记者。

资本金补充渠道狭窄

据了解,我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公布实施,对于为何修改《条例》,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事实上,今年9月,银监会已修订《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仅取消外资银行“一城一行”的限制,还取消开办电子银行等十多项行政审批事项。

上述券商银行业分析师认为,外资银行要想在中国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张,则需要解决资本金来源问题。“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补充资本金的渠道无非就是两种,一是靠母行注资,二是利润留存,而其中母行注资又需要多个部门审批。

相较于国内的商业银行可通过上市融资相比,在华外资银行明显缺乏资本补充机制。

在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看来,外资银行资本金补充的渠道确实存在一些限制,这是制度上的约束,但这并不是最迫切的问题,“其实,外资金融机构目前看来倒还不是资本金问题,资本都够用,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都在15%以上。

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表示,外资行最希望获得的是资本项下的开放。“比如资本金结售汇问题,因为外资行进来的资本金都是外汇,受制于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目前还是不能完全自由兑换。

他表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其业务规模、网点数量、人力资源等都远不如母行,如何能够利用母行的竞争优势,就取决于资本项下的开放。“如果现在不开放的话,我们和母行就是两个独立的机构,没法有效联动。

与此同时,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还表示,希望可以放松在华外资银行投资境内机构的法律限制。

如何在境内生根繁衍是外资银行需要进一步去做的事。目前,面临阶段性的困难,肯定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本身就是世界性的问题,毕竟没有一个国家的外资银行在当地能成为主流。”上述外资行中国区副行长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