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出151件处罚决定书 地方法规日趋完善,联合办案机制显示威力

14.04.2015  12:20

  中国环境报记者聂廷勇

  记者日前从重庆市环保局获悉,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实施以来,重庆市环保部门共发出151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按日连续处罚1件,实施查封扣押1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5件,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件,对4家企业实施了责令限产停产。

  为确保“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得到贯彻落实,重庆市集中力量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行政执法以及司法衔接,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等一系列行动。

  推进地方立法

  近年来,重庆市环境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环境地方法规日趋健全完善,有力匹配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

  目前,重庆市有地方性法规两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政府规章5部(《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以综合性环保地方法规为核心、以专项法规为配套、以政府规章为补充的环境地方法规制度体系。

  据了解,下一步,重庆将加快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推进《重庆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调研预备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修订工作。

  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今年1月,有网友曝光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在清掏化粪池的工程中将化粪池内污水违规抽排至化粪池旁市政雨水管网并直排入长江。

  事件发生后,重庆市环保部门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此排口位于长江黄沙溪饮用水源地下游二级保护区以外,属市政管理的泄洪排水口,平时主要用于排放雨水和山水。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重庆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予以立案,并于1月13日对重庆旭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上述这起案件是重庆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个缩影。

  2014年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从推动完善环境监管法制建设、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5个方面做出了要求和规定。

  根据有关部署,重庆市环保局分别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相关实施办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环境资源案件咨询机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基础上,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北区、江津区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重庆市公安局设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各区县公安机关也相应设立或明确了环境案件侦办机构。

  截至目前,重庆重拳出击、刑责分明的治污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严厉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相关责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