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复

10.01.2017  07:03

 

新人社函〔2016〕762号

 

关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函复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4〕503号)、《关于印发<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7号),考虑到你公司的工作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销售、维保工地一线、中高层管理岗位。

二、本复函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时限为1年,自复函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请你公司加强工时管理,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你公司自收到本复函起10日内,应当在本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我厅。对本复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