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服务单位事宜的通知

26.03.2016  13:41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自治区节能监察工作,促进全社会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我委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选一批节能服务单位,以协助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及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发挥节能服务单位对全社会用能、节能技术的支撑作用。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节能服务单位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申请的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综合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入选的节能服务单位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服务单位推荐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 申报条件

1、 从事工业、建筑、交通、热电、机械设备、公共机构、

农业、综合能源等领域工作,能够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节能服务单位。

2、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 熟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节能降耗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熟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熟悉主要用能设备操作流程等。

4、 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咨询(投资)或注册设计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业人员,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 申报材料要求

1、 节能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单位介绍、组织结构、业务开展情况等。

4、 资质证明文件:从事节能服务工作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专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单位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以及近2年工作的业绩和典型成功案例材料。

6、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核心人员的名单、学历、业绩等信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职称、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7、 其它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8、 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 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局),并将电子版本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在限定时间后也可申报,作为下批公布的节能服务单位的候选单位。

(二)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网上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本次征选审定通过的节能服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各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联 系 人:蔡晓霞

联系电话:0991-7872406

附件:1.节能服务单位备案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

3.主要技术专家简历表

4.节能服务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