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任考核新气象: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新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对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八条改进意见;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要求对2002年以来实行的《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工作出现新的气象。
一、突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大反腐惩处力度、强化作风建设等一系列举措来看,“从严治党”成为新一届党中央治国理政和确保党的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从严治党必须从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在这次《干部任用条例》修订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性。总则第一条新增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基本要求,并且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中都突出体现了这一点。
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在以往的干部管理工作中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得不严、不细、不认真,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偏松、偏软,甚至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这次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破格选拔条件、民主推荐形式、干部考察环节、竞争性选拔使用条件、用人责任落实以及干部选拔工作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角度,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决心。
二、提出新时期好干部的新标准
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是党在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的情况下用人标准的具体化。突出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的正确用人导向。
以往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面,多数地方单位选人用人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屡屡得到提拔重用,一些踏实干事、不跑不要的干部却没有进步机会,不仅影响党的形象,妨碍事业发展,而且混淆了人们评判干部的是非标准。这次《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将好干部标准写入总则当中,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也为真正落实党管干部原则、遏制用人腐败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
早在2010年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强调: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道关口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选准用好干部。这次《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用人的责任意识,在干部人选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都明确了相关的责任主体,尤其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把关作用。同时,对干部选拔任用纪律方面作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
这些年有些地方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中出现责任不清甚至规避责任的问题。提名主体不明确,导致实际运作中产生各种偏差和各种人为因素;提名过程不规范,缺少具体、清晰的依据,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名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实际操作中责任主体不明晰,导致用人失察难以追责。甚至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制度的缺失,在干部任用中掺杂个人意志,通过“走程序”的形式实现个人目的,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规中矩,实质上体现个人意志”的现象。这次条例的修订对责任主体的明确,意味着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用人权责要一致。用人权向党组织和一把手集中,出了问题就要负责,尤其是对特别明显和典型的任人唯亲、私相授受、用人失误失察等问题必须要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提升干部选拔任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这次《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在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原则和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和新时期干部考核内容的细化规定。新修订的条例中,将民主推荐结果使用调整为“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定,既肯定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竞争性选拔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作用,也纠正了以往走极端、走形式、走过场的错误做法,使干部评价工作回归常态,发挥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辅助决策功能,而不是决策的主导作用。干部选拔任用权说到底属于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条例还针对当前社会反映突出的“政绩观”问题,对干部考核内容和方式作了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中,出现了“唯票、唯分”的现象,不仅造成拉票、应考等违背干部测评初衷的问题大量出现,而且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在干部评价工作中沦为计票人、监票人、记分员的角色,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也为用人失察责任主体缺位提供了看似合理的借口。这次《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真正做到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中的责任主体明晰、考核目的明确、方法手段多样,从而使干部评价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得到有效统一。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坚持“五湖四海”用人原则和加强干部基层锻炼、问责干部复出、“裸官”界定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刘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