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4〕45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要求。当前,我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已进入稳步开展阶段,监测数据对分析判断就业失业形势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改革任务,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纵深推进,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做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岗位流失率调查
失业动态监测,重点在监测企业,重心在监测地区。目前,我区已实现14个地州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全覆盖,监测企业由2013年的465个增加到目前的512个,涉及岗位总数29万多个,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监测样本结构进一步优化,监测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但仍存在监测企业样本数量偏少,行业和区域分布代表性不强等问题。为此,各地要在现有的监测企业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并严格按照人社部函〔2012〕30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确定监测企业,同时做好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跟踪调查。
(一)关于增加监测企业样本的数量。
新增企业样本的监测工作统一在2014年12月进行。今年底自治区监测企业数量将增加至677个,各地州市监测企业数量应达到以下规模:乌鲁木齐市80个、昌吉州72个、巴州50个、克拉玛依市45个、吐鲁番地区35个、哈密地区40个、博州40个、阿克苏地区45个、克州35个、喀什100个、伊犁州55个、塔城地区40个、阿勒泰地区40个。
另外,按照监测企业样本结构的要求,各地应统一更换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确保样本数量,提高监测质量。调整企业样本要重新选定可能出现岗位流失的从业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监测样本替换。
(二)关于调整和增加监测企业样本的时间。
各地州市要在2014年10月30日前将新增监测企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审核,经审核后,于2014年12月起列入国家失业动态监测范围。调整企业样本由我厅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各地不宜自行剔除、更换。正式更换监测企业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至2月5日数据填报期内。
二、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好就业失业形势分析数据上报和分析处理两个系统是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
作的重要依托和载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要探寻将监测数据与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就业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结合起来,充实印证监测数据。要充分利用现有软件提供的数据分析和处理功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及时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和有对策措施的监测报告,特别是涉及国有中小型与劳动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情况要做好专项说明,并定期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失业动态监测数据成为当地分析判断就业失业形势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员业务素质,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将重点监测与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结合起来,为监测对象提供招聘服务、培训服务,及时传递就业信息,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要充分用好自治区下拨的失业保险宣传补助资金,重点做好监测企业具体经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员A、B角制度,各地对监测企业经办人员调整等情况,要及时掌握,通过采取集中培训或单独上门培训等具体措施,使新接手这项工作的人员,尽快熟悉情况,保证工作不断档。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 系 人:葛江云
联系电话:0991-3689717(传真)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