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认真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17.06.2016  22:37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于2010年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截至2016年,我区南疆五地州、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昌吉州、哈密地区等11个地州市的56个县市被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范围,国土面积1162027.62平方公里,占我区国土总面积的 71.2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共向我区累计拨付资金130多亿元。

  为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环保部、财政部于2010年启动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环保部与财政部的工作部署,我区环保与财政部门已连续7年联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作为技术审核支撑单位,利用技术手段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县域评价年与基准年之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提供科学依据,“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适当增加转移支付,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县,适当扣减转移支付”,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责任,提升区域整体生态功能水平,确保生态安全。

  2010-2016年,在自治区环保厅的安排和指导下,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每年对56个县市参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组织各县市准确及时上报自然生态指标、地表水水质、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等方面数据,对各县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进行客观评价,得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值,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额度调节主要依据,为我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顺利拨付,引导地方开展环境保护,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历年考核评价结果显示,我区56个考核县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趋于稳定,个别县市趋于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