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马“老虎”因“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新疆平安网讯 (记者 温如军)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宣判过程中,人大代表、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因沈培平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属重大立功,获得从轻处罚。法庭认定沈培平受贿1615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在案扣押的房产变价后折抵赃款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记者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老虎”中有4人因为有“立功表现”获得法院从轻处罚。
记者梳理发现,除沈培平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等“落马老虎”也有“立功表现”。
10月13日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法庭认定被告人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春所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王永春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春城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咸宁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对于受贿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滥用职权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永春、李春城和沈培平一样,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另外,记者了解到,李达球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积极配合追缴查扣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可从轻处罚。
还有哪些贪官因检举同伙立功?
10月23日上午,原北京市大兴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温某受贿罪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大法庭开庭。
温某检举揭发了另外三人的犯罪嫌疑。其中,他检举某区组织部长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四百万元。目前,此人已被正式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令人稍感惊讶的是,其他两人的犯罪线索,分别指向伤害他人致死、抢劫和贩毒。检方宣读的相关证据显示,这两人的犯罪线索已转交至公安机关,正在等待结果。
公诉人表示,在全案1189万余元的受贿款项中,有760余万元有索贿行为。不过,从案件具体情况来看,应认定温某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1月25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上诉人廖小波因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廖小波无期徒刑。
据《检察日报》报道,10月14日,滁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黄修玉受贿案被判7年,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了解,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时,黄修玉及其辩护人还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现予以调查核实。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证实,黄修玉曾检举一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和受贿犯罪,另还提供了一人受贿犯罪线索且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确认,认为黄修玉归案后检举他人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经查证属实,且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认定为重大立功。鉴于黄修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11月12日,汕尾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宇铿受贿人民币250.4万元、港币94万元,近日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后经证实,根据陈宇铿检举揭发汕尾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马伟灵涉嫌受贿的职务犯罪线索,2014年7月8日,广东省检察院对马伟灵立案侦查,经初步查明陈宇铿的举报属实。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陈宇铿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据《安徽商报》今年8月报道,芜湖中院对无为县原副县长赵家贵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据了解,赵家贵受贿超百万元,而他因举报无为县副县长汪某某有关经济问题,具有立功表现。
该案一审认定,赵家贵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一审判决后,赵家贵提起上诉。芜湖中院终审改判赵家贵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这些人“立功表现”被法院否定!
去年年底,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意思的是,在庭审时,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时,他为了戴罪立功,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关于反腐的建议材料。
对此,廊坊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铁男在纪委办案期间提交的 《关于发改委系统项目审批环节防范腐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其结合自身教训,为了在制度设置的源头上预防犯罪,警示他人,主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属于认罪、悔罪的表现,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形,不构成立功。
去年10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顺虎受贿248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于辩护人所提苏顺虎为我国铁路运输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的都是苏顺虎在归案前取得的工作成绩,不符合司法解释中重大立功构成的条件,故不予采纳。
今年8月份,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审处处长朱荣添在深圳盐田法院出庭受审,并当庭进行了宣判。朱荣添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受贿所得赃款58万元上缴国库。朱荣添表示要与律师沟通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朱荣添事发后,还曾向司法机关举报深圳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跃红的相关犯罪事实,不过因为目前对刘跃红的审查起诉没有相关内容,故朱荣添未被认定有立功表现。
近日,环保部机关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刘以革,因犯贪污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刘以革到案后,为谋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揭发了中晟公司下属公司总经理涉嫌挪用50万给领导孩子留学做银行保证金,中晟公司同事挪用1500万、贪污50万。
一中院认为,刘以革揭发的两起他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但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分析
被告人举报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行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分析认为,立法机关设置检举揭发型立功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国家发现犯罪,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因此,这种立功的主要价值也在于所检举揭发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所揭发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越大,揭发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贡献也就越大,应当受到国家更多的奖赏。
专家认为,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判断,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
被告人举报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具体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