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脱贫攻坚转移就业专项行动的通知

05.07.2016  0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建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信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 文件 新人社发〔2016〕74号

关于开展自治区脱贫攻坚转移就业 专项行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经信委、国资委、旅游局、金融办,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经信委、国资委、旅游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中关于实施转移就业专项行动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起,对全区建档立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脱贫攻坚转移就业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扶贫的重要意义

脱贫攻坚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关系民生,更关系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收入、改善民生、消除贫困;是人力资源开发和共享改革成果的关键领域,有利于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就业更多参与到社生活中,享受更多的改革成果;是维护稳定推动长治久安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团结群众、凝聚人心、提高社会认同感和社会凝聚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就业扶贫工作纳入整体就业工作规划,重点保障,确保各项就业扶贫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就业扶贫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坚持就业第一,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紧密结合产业带动脱贫等其他专项行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扶贫良性互动。坚持摸清底数、因人因户施策,精准扶贫。坚持加强培训,推动就业观念转变与就业创业能力提升。坚持政策驱动,促进面向企业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多渠道就业增收。以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为重点,力争将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一人纳入就业帮扶范围。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底前,以全区建档立卡的53.2万户贫困家庭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为基数,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扶贫部门共同认定的零就业贫困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为最低目标,不断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通过组织转移企业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引导自主创业和实施就业援助等途径,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建立全区零就业贫困家庭动态清零机制,保持全区零就业贫困家庭动态清零,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人、脱贫一家”。

(三)年度目标。2016年,全区完成25%的零就业贫困家庭清零工作;2017年,完成30%的清零工作;2018年,完成20%的清零工作;2019年,完成15%的清零工作;2020年,完成10%的清零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年度目标总体要求,确定本地区就业扶贫年度目标任务。

三、夯实就业扶贫工作基础

(一)摸清底数。

1.组织核实。各地要以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及其劳动力数据为基础,按照“完整、准确、动态、全覆盖”的要求,对本地区贫困家庭及其劳动力进行核实确认,合理确定就业扶贫对象范围。

2.摸清情况。各地对就业扶贫对象要做到“五清”,即:家庭情况清,摸清贫困家庭人口数量及构成、家庭贫困原因等情况;个人状态清,摸清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健康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等情况;素质能力清,摸清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基本技能情况和文化程度等情况;就业意愿清,摸清贫困家庭劳动力对就业形式、就业岗位、就业地点、工资报酬要求及是否有创业意愿等情况;培训需求清,摸清贫困家庭劳动力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情况。

3.建立台账。各地要依托“新疆就业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基础台账,并根据建档立卡的数据信息变化和核实情况,及时对基础台账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二)统一认定。

1.认定范围。本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经申请,应纳入零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范围。如果该贫困家庭通过其他专项行动能够实现脱贫的,可不列入零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范围。

2.认定条件。在上述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年龄内人口,无一人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贫困家庭。

3.认定要求。各地要统一认定标准,制定认定细则和认定程序,做实零就业贫困家庭认定工作,并在信息平台中进行标识,统一进行管理服务。

(三)动态管理。

1.动态更新。各地要及时在平台中更新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就业创业培训服务、实现就业创业情况及月收入等相关信息。通过其他专项行动脱贫的零就业贫困家庭,也要纳入信息平台中统一管理。

2.动态跟踪。各地对已经脱贫的零就业贫困家庭,要做好动态跟踪,特别是对于通过季节性、短期务工实现当年脱贫的零就业贫困家庭,要不定期进行回访,防止返贫,确保经认定的零就业贫困家庭长期稳定脱贫。

3.动态销号。对达到退出标准的零就业贫困家庭,实行销号制管理,各地要及时在信息平台中进行标识,凡未标识的均视为未脱贫。

四、实施培训促进计划

(一)各地要将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点,对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全部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实现“一户一人一技能”。对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参加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要给予重点保障。

(二)重点发挥企业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的主体作用,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组合式培训,通过培训促进技能提升,实现稳定就业增收。

(三)培训要以就业为导向,应更多采取订单、定岗或定向的方式组织实施,重点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转移企业就业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确保其在培训后,能够尽快实现在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稳定就业。

(四)结合贫困家庭劳动力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培训内容进行调整完善,根据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年龄、素质能力和就业经历等情况,要分别针对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女性劳动力和有意愿从事小本经营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实施分层、分类的差别化专项技能培训,引导其通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居家生产等形式实现就业。

(五)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鼓励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积极参与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一人、带动一批。

五、实施就业脱贫计划

(一)组织企业就业一批。以促进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在各类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就业为重点,通过有组织、分类转移的方式,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在“短平快”项目、园区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就业,或有组织转移到疆内企业和内地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摸清本地各类企业和农业(牧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组织等农业经济组织用工需求,组织开展促进企业就业服务“千乡万村”活动,重点向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输送就业岗位,帮助其及时了解岗位信息,实现供需有效对接。

2.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乡镇或村开办的“卫星工厂”、就业工场或“短平快”项目,要优先吸纳当地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促进其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

3.鼓励转移到疆内企业就业,主动做好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用工信息对接、工作对接和管理对接,采取“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的方式,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企业就业,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纺织服装产业、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长期稳定转移就业。

4.加强有组织转移内地企业就业,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之间、人社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语言、技能和组织纪律观念培训,采取典型示范、现身说法、内地企业参观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到内地企业就业。

(二)引导灵活就业一批。结合农村生产的季节性特点,采取有组织外出或就地就近的方式,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短期务工或季节性务工,对转移到非农产业或农业务工型岗位上灵活就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支持。

1.引导农闲时或闲居在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棉花、瓜果采摘等季节性务工、短期务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获取劳务性收入,实现自食其力、自主就业。

2.实施贫困家庭劳动力专项劳务输出活动,对难以远离家庭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组织其就近参加防沙治沙、农田水利、富民安居、定居兴牧、乡村道路、生态环境、城镇建设等短期务工实现劳务性创收。

3.对有技能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引导其外出在城镇或二、三产业就业,特别是在文化旅游业、特色餐饮业、农产品加工、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行业灵活就业。

(三)鼓励自主创业一批。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结合当地农村产业发展,集中组织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扶持政策支持。

1.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技艺,结合当地产业特色,鼓励支持农村、牧区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玉石加工、民族手工艺制作、纺织、养殖、缝纫、编织、刺绣等适合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的产业发展,促进其居家就业,增加家庭收入。

2.人口聚集度高、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集贸交易市场或农牧民创业一条街,优先吸纳周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通过摆设摊点、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作坊等形式实现创业就业。

3.扶持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带动引领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

(四)实施援助就业一批。对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和无技能、低文化水平的劳动力,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多形式促进其脱贫解困。

1.对贫困家庭劳动力要至少推荐三次企业就业岗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直到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劳动合同为止。对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其意愿优先组织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落实好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对自愿通过发展家庭生产、居家就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要帮助协调落实扶贫政策。

2.2016年起,自治区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内地培养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倾斜,优先招募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各地招募的大学生要重点承担脱贫攻坚等相关工作。

3.对贫困家庭中有求学愿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优先组织其免费就读技工院校,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毕业后要重点向企业推荐就业。

4.鼓励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协会或劳务经纪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劳务需求信息,优先组织和介绍就业困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村经济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实现稳定就业或外出季节性务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任务划分及时间节点安排

(一)掌握底数。2016年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零就业贫困家庭的认定工作,并建立本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基础信息库。从2017年起,每年2月底前,要在平台中完成对贫困家庭劳动力信息库的更新和对新认定的零就业贫困家庭的标识工作。

(二)组织实施。2016年,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在7月中旬前完成本地区脱贫攻坚转移就业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并启动实施转移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7年起,每年3月底前,要启动年度专项行动计划。

(三)及时总结。各地要依据信息平台中的实名制数据,开展就业扶贫工作考核评估,以地州市为单位,及时总结报送工作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反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工作建议,并务必于每月底前将就业扶贫推进情况及报表(附件1、2)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强化就业扶贫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在认真摸清本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底数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分析就业扶贫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量化、细化指标,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实施转移就业专项行动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就业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就业扶贫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积极争取本地财政支持,调整现有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就业扶贫工作所需资金,用实、用足、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部门责任。各地要注重发挥“转移就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的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就业扶贫工作责任。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就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政策落实,加强培训和就业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负责指导各地州市、县(市、区)积极做好就业扶贫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人社部门反馈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就业扶贫工作涉及政策范围广,新政策较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就业扶贫政策及时、有效、准确的落实。要把正信、扶智、励志贯穿就业扶贫全过程,大力宣传劳动致富典型,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增强主体意识,激发内生动力,自觉自愿通过就业增收实现脱贫。

各地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李宏武

联系电话:0991-36897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自治区就业扶贫进展情况统计表

2.自治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情况统计表

3.自治区就业扶贫工作联络表.xls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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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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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