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仓库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各地、州、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对国家粮食仓库进行清查的紧急通知》(国粮检〔2014〕130号)要求,将《自治区粮食仓库清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粮食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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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粮食仓库清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52次常务会议精神,最大程度挖掘粮食收储潜力,以利于国家粮食收储和做好跨省移库粮食增储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对国家粮食仓库进行清查的紧急通知》(国粮检〔2014〕13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的范围、内容方式
(一)清查范围。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粮食仓储、物流及加工转化企业。
(二)清查内容。未用于装粮的企业粮食仓储设施(不含罩棚仓等简易仓)的仓容及使用情况。包括:完好粮仓空置、占用和挪作他用等情况,通过维修改造可以继续利用的老旧粮仓使用情况,以及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情况。
(三)清查方式。这次清查按在地原则进行。采取县(市)粮食部门督促企业自查、地(州)粮食部门进行普查、自治区粮食局复查,对辖区内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国家粮食仓库进行彻底清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组织检查,由自治区粮食局汇总。
二、限期整改
各地在清查中发现完好粮仓空置的企业,要逐个登记进行专门反映,用于粮食收储;对完好粮仓挪作非粮用途使用的,要自清查之日起严肃整改,在一个月内必须整改到位,确保粮仓用于储粮需要。逾期未整改到位,影响装粮需要的,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责任。对需维修的粮仓要结合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规划限期恢复储粮性能。对已报废粮仓要及时完善注销手续。对已无法有效利用的死角仓和待拆除、待报废粮仓要单独反映,不再列入有效仓容统计。
有关企业和地(州)、县(市)粮食主管部门要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相关报表上签字盖章。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制定清查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并明确责任和要求。
(二)县级督促企业自查阶段。7月25日前,由县(市)粮食部门督促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进行自查。
(三)地、州普查阶段。8月10日前,由地(州)粮食部门牵头,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逐库、逐仓进行普查。同一企业有多个库点的,要逐一清查,做到全覆盖、不重不漏。同时准确填写专项清查表(见附件),汇总后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四)自治区复查和汇总上报阶段。8月15日前,由自治区粮食局对地(州)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复查。汇总结果连同后续整改情况一并写入清查工作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粮食部门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根据“有仓必查、查必彻底、仓必装粮”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清查工作方案,确保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整改迅速。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不重不漏、按时上报。各地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要加强配合协作,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对辖区内列入清查范围企业的粮食仓库进行全面清查,做到不重不漏,认真填报清查资料、整理归档并按时上报。
(三)边查边改,完善制度。各地粮食部门对本次清查中发现的粮食仓库管理存在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在查改基础上,完善仓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附件:1. 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基础表
2. 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汇总表
3. 未用于装粮的粮仓情况专项清查登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