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
据了解,此次立法听证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住建厅组织召开,听证会主要围绕条例草案中关于业主自治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程序设置是否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划分是否可持续和具有可操作性;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问题;关于建筑区划内停车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调整是否合理等4 项主要议题进行了意见听取,现场发言的十几位代表对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其中,最热闹的讨论内容要数“社区(居委会)直接管理小区物业”的可行性,多数代表都认为可行性比较低,不支持。
听证会结束后,自治区住建厅副巡视员江和平表示,《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一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受到各方高度关注。从此次听证会代表发言看,大家对条例内容有赞同也有反对,甚至是针锋相对,但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其中,吸收好的建议,使条例出台后能够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成为今后指导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从目前公布的《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看,多处亮点值得关注,包括赋予社区在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监管和指导作用、业主大会可以授权委托社区(居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逐步对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街区制改造等。这些内容如果最终成为法规出台,将对今后我区的物业管理产生深远影响,对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利益、推进我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内容: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可以授权委托社区(居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社区直管小区,可行吗
在乌鲁木齐,社区代管老旧小区物业并不是新鲜事,但如果让社区(居委会)真正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直接参与到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参加听证的代表们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观点碰撞。
来自金阳·卫星花园小区的代表盛福庆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基层组织,如果能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肯定要比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更透明,业主也放心。
来自日光小区的代表史金生则认为,社区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妥,社区工作人员既不是小区业主,也不是物业管理的利益相关方,很难站在业主角度想问题。同时,社区的职责是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否则很难保证公平。
水磨沟区七纺片区管委会副主任谷元认为,目前社区承担的维稳、民生等工作日益繁重,而且从减少社区和居民的矛盾考虑,社区不宜直接参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建议改为“也可由社区协助选出居民代表作为业主大会的临时执行机构”。
据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了3 种物业管理方式:业主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现实中,我区的小区多是业主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逐步对封闭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街区制改造,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改造为城市道路。
街区制改造遇冷,暂缓缓
不久前在国内引起热议的街区制改造被写入《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时成为热点。但在此次听证会上,代表们都没有提及这一内容,只是相关法律专家在发表建议时认为,街区制改造在新疆还为时过早。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社会管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石路认为,新疆与内地大城市有很大区别,如城市维稳任务重,再加上这项改革涉及内容很多,放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不合适,可以暂缓,视国家层面在制度上的进展及内地省区市在立法和实际操作上的经验教训,再循序渐进地推行。
事实上,《条例》对于街区制改造的内容描述都有限制条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要改善交通、要具备条件、要对小区开放的场地和道路进行补偿等。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条例》对于街区制的描述是从
保护物权角度作的规定,如果不具备几个前提条件,就不能随便开放小区。
自治区住建厅副巡视员江和平说,《条例》目前在起草阶段,后续进入人大立法阶段后,对街区制改造还会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