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昨举行
小区车库、车位引多方关注
(记者史传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样做才能更好达到效果?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出租、出售车库、车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昨日组织召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小区车库、车位如何使用,业主大会成立、换届、作用发挥,街区制改造等成为热点。
听证会上,业主、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代表及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共16人发言,近百人旁听。
征求意见稿共十章107条,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至五十二条,专门用于说明停车库、车位的使用及收费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要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才可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增需要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附建人防工程、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以及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车库、车位是不是计入了容积率,有没有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向买房人予以明示。”日光小区业主代表史金生说,否则难以维权。
来自新疆新融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胡晓东提出,建设单位可否向业主出租、出售车库、车位,实际运作时存在如何界定、把控与监督问题,建议将其明确为建设单位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明确产权及处分权利。
对于代表们的建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江和平表示,将慎重考虑,进一步修订、完善征求意见稿,计划5月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
物业立法规范有助纠纷解决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十三年来,新疆平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仍不到15%,小区物业也多由开发商指定下属物业公司管理,业主难享自主权,老旧小区更难享受物业服务。这导致小区房屋质量纠纷;停车位、停车场权属与收益纠纷;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使用纠纷;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亟待立法规范。
2014年,自治区将《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立法小组,研究国内外法律制度和各省市立法经验,到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等地和浙江、福建、山东等省市实地查看,并进行调研,与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进行座谈,几易成稿,形成《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