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明确高温津贴标准

13.06.2016  16:10
        气温升高,高温津贴又成为人们的关注点。今年,自治区企业需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的标准向高温作业人员支付高温津贴。
      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标准保持去年水平不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介绍,首府今年高温津贴也将执行以往标准,6月至9月,若乌鲁木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70元/月的高温津贴。
        该标准仅限于企业,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不限定最高支付标准,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高。
      根据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用人单位也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工作环境符合领取高温津贴条件的,可向用人单位要求,遭拒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投诉。图为6月12日11时40分,在解放北路南门地铁站施工区域,一名工人的脸上滴下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