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的配套文件,共九章四十八条,细化了我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确定了排污权储备管理、核定、交易主体和方式等程序性内容。
《细则》第二条对试点范围进行了明确: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细则》第三条对主要污染物种类进行了明确: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对组织分工进行了明确: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自治区排污权管理平台建设,自治区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的管理,各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的核定,本级受理申请的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的认定,并通过参加排污权交易调控排污权市场。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管理和交易资格审查,并对本地排污权市场进行调控。
新疆产权交易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组建、运营、维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公示交易结果,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细则》第四十五条对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依规地开展排污权管理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主动公开重要事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开展,将促进以排污权为代表的环境资源不断得到优化配置,使“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在全社会不断树立,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其对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推动作用,有效降低社会减排成本。
《细则》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为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