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3月起施行

02.09.2014  19: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进行安排部署。

据了解,新疆是中国大陆地震最多的省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类型全,是我国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地震呈现频繁活动的态势,整体活动明显高于历史平均水平。2012年,新疆境内发生11次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7.2亿元。地震对震区乃至全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有重要影响。

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条,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总结了自治区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级财政保障、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范围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了抗震设防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作用,突出了对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落实了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应急预案制定的主体,强调了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办法的出台,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对推进我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升基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提高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安定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自治区副主席靳诺分别在发布会上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