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区级机关与所属企业将脱钩

26.02.2015  11:35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行 冯瑾 姚彤报道)在2月25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区级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自治区区级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企业统一纳入国资监管工作在3年内(2017年底前)完成。

        方案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自治区将积极推进各行政主管部门与直接管理企业、委托管理企业脱钩,企业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的工作。

        方案要求,自治区区级机关要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脱钩、分类监管、先易后难、限期完成”的基本思路,加快推进所属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并纳入国资监管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所属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扯皮。自治区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监管规则。

        根据经营性国有资产调查摸底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全区共有国有企业1744户,未纳入国资监管的企业1256户,资产总额1267.0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未纳入国资监管的企业,涉及53个区级机关(含14个直属事业单位)共474户,地州、县市未纳入国资监管的企业782户。

        方案提出,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拟转企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全部与主管部门脱钩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已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资产监管仍继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未纳入国资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中,不涉及导向的经营类企业,纳入国资委监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纳入方式分为直接监管、委托监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三类:将分期分批实施53个区级机关(含14个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纳入国资直接监管范围;对一些特殊行业(政府融资平台、公安和司法所属企业等)暂不具备集中统一监管条件的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区级机关所属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前,维持现状,待实施转企改制后,按照改完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纳入直接监管或委托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