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区本级就医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 会 保 险 管 理 局 文 件 新社险字〔2015〕69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区本级就医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6年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同时结合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对部分就医经办管理做了新的要求,现将有关经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就医管理
(一)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新财社[2011]72号),2016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为每人20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16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每人16000元。离休人员就医时先使用周转金结算,在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周转金归本人所有,超出部分仍按规定核报。2016年度周转金使用时段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二)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发放
各离休人员管理单位于20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前填报本单位《2016年度离休人员周转金申领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报医保中心9、11号窗口,经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由社保局财务部将2016年度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划入各单位帐户。2016年离休人员周转金务必于2016年3月1日前发放到离休人员手中,并告知离休人员不得提前使用。离休人员去世后的信息,管理单位经办人在次月及时上报到17、19号窗口,及时变更参保信息。
(三)离休人员本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需要变更本地就诊医院的离休人员,需开具单位变更医院证明,并携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医疗证》及医保卡,前往医保中心9、11号窗口办理变更。
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管理
各参保单位通知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需要变更本地就诊医院的,须开具单位变更医院证明,并携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证》及医保卡,前往医保中心9、11号窗口办理变更。
三、医疗费用结算
为确保及时结算,便于统计,请各参保单位抓紧上报本单位尚未申报的职工医疗费用,务必于2015年12月22日之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
四、“访惠聚”工作人员医疗保障
各参保单位通知2016年驻村工作人员激活社会保障卡,并将工作组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医保中心进行异地就医备案(21、22号窗口)。驻村工作人员回单位的,经办人应及时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各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次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照片(像素358*441,分辨率350dpi)到9、11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办卡进度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新疆人社12333进行查询。
六、对部分异地安置在北京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对于部分异地安置在北京的参保人员,因北京对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京人员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北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北京市社保局对此类人员出台了“二次报销”的政策,但此类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先由我中心报销结算,尔后再由参保人员交予北京市社保局进行二次报销。
七、对部分异地安置在上海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对于异地安置在上海的参保人员,部分参加了上海市实施的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对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由上海市政府给予专项补助。所以针对此类人员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我中心报销结算后再由参保人员交予上海市进行补助;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上海市已给予先行补助,所以按照新劳社函字[2008]434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其所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由上海市互助帮困补助支付后,将发票、单病种处方、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分割单交予我中心,我们将根据上海市医保目录剔除自费部分后,剩余的自付部分按甲类进行二次报销。
八、对本异地同时发生费用的就医管理
本异地同时发生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费用期间,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统筹地同一时段也发生费用。对此,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申报不予受理。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