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局落实扶贫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农机办函〔2016〕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农机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扶贫攻坚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农业扶贫工作,落实各项扶贫措施,现将《自治区农机局落实扶贫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农机局落实扶贫攻坚专项行动方案
2.农机部门扶贫攻坚统计表 扶贫攻坚进度表.xls
2016年5月10日
附件1:
自治区农机局落实扶贫攻坚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扶贫攻坚的安排部署,围绕自治区精准扶贫特色产业带动专项行动、转移就业专项行动等“十大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十三五”期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向35个贫困县倾斜,同时满足南疆四地州的资金需求。自治区农机局在分配资金时,将贫困县(市)数量作为增加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州)农机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合理分配资金,确保满足本辖区贫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实行在补贴品目范围内敞开补贴,有效提升贫困县农机装备水平和装备质量。
责任处室:计财处、农机处
责 任 人:范喜全、马俊贵
(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向贫困县倾斜。“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向35个贫困县(市)倾斜。自治区农机局在制订项目指南和分配资金时,将贫困县(市)作为重要内容并将贫困县(市)数量作为增加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各地农机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在确定项目时向贫困县(市)倾斜,支持贫困县(市)农机科技推广、标准化作业、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能力等建设,推进农机服务能力的全面提高。
责任处室:计财处、科教处、农机处、监理总站、推广总站
责 任 人:范喜全、郑宏、马俊贵、晁群勇、吐尔洪·吐尔地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机制。在贫困县项目建设和推进中,自治区农机局坚持满足南疆四地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和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50%用于南疆四地州的农机化事业发展的原则;各地州农机部门作为项目确定和验收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满足贫困县(市)需求和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向贫困县(市)倾斜的要求,加快35个贫困县(市)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服务能力的提升。各地要进一步总结已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机制,坚决执行项目领办制、动态管理制,各级农机部门领导要带头深入贫困县(市)项目建设一线,了解实情,了解困难,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难题。
(二)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贫困县(市)农机项目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项目执行的统计数据在交流经验、沟通情况、提供决策发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请各地(州)农机部门认真组织填报《农机部门扶贫攻坚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25日前(自2016年5月起)将汇总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
联系人:赵磊
联系电话:433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