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通告

15.03.2017  19:39

新农机字〔2017〕2号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农机化发展重点和鉴定工作实际,我局于2016年8月发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新农机办发〔2016〕8号)。

该试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由于推广鉴定受理环节规定需申请单位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受诸多因素限制,制约了我区众多农机生产企业推广鉴定的申请。为此,我局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从推广鉴定工作服务于我区农业生产需要为出发点,为鼓励农机化科技创新发展,加快农机结构调整,减轻农机企业负担,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以下修订: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九条“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中:

1、在“(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后增加:“型式试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型式检验要求。在我区开展型式试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

2、增加一款:(六)经申请者申请,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先以委托检验的形式受理申请方的产品定型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申请我区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对定型鉴定通过的,即可办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申请,其中定型鉴定检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具体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制定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特此通告。

 

                                                      2017年3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