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2.09.2014  19:39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体办字〔2014〕17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培训计划编报和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范围和规模,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不得任意调整培训预算。

2、结合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在自治区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中裁判员可执行以下标准的劳务费(税后):

国际级裁判员200元/天;

国家级裁判员150元/天;

一级裁判员130元/天;

二级裁判员100元/天。

3、各训练单位可结合新办法制订完善本单位《长期在外训练期间运动队财务管理办法》,并按标准报销,且将制订完善后的办法报局竞技体育处、纪检监察室和体育经济处备案。

4、各类体育工作中涉及新闻媒体配合工作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城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50元/天/人的补助。

以下附件请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 http://tyj.xinjiang.gov.cn 下载

附件:

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58号)

 

2014年7月15日

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