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工作的通知_新文发〔2015〕3号
21.01.2015 22:16
本文来源: 文化网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不断规范、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各保护单位要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级、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为传承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条件和业务指导,充分调动和发挥代表性传承人传习的积极性。传承人要在当地文化部门、保护单位的组织下,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演示、研讨、交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无正常理由长期不履行传承责任和义务的传承人,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项目保护单位可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取消传承人资格的意见报告。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代表性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各地、各项目保护单位要完善对传承人传承保护责任,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传人等方面的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传承人履行责任工作机制,明确传承人的传承责任和义务,签订传承活动的责任书,进一步规范、提高传承人补助费的使用效益。
三、从2015年起,自治区将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状况,身体状况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情况进行检查,于2月10日之前,以地州为单位填写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自治区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是进一步加强对传承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项目保护、传承人和传承补助经费等具体工作,请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如有瞒报、虚报,按时不报等情况,一经查处,将追究报送单位和填报人的责任。
报送方式:将报送材料加盖公章后,以地州为单位,将纸质文件的形式报送到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傅江
电 话:0991-8808916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化厅人民路312号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 编:83000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情况调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2015年1月21日
本文来源: 文化网
21.01.2015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