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7月起执行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张向阳报道)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6月28日,记者从新疆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新疆实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新疆特制定《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下称《补贴办法》)并于7月1日起执行。
《补贴办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即,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详见下图)。
政策解读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新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并根据就业人员就业形式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企业(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季度到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社保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随岗位延长,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灵活就业并在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不受3年期限制,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6月30日前,经核准享受社保补贴且期限未满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其剩余期限的社保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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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员分为六类
《补贴办法》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方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办法》所指的新疆籍劳动者是: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人员。
《补贴办法》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补贴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者是: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