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应当投保交强险
案情: 半年前,吴某骑电动车时撞伤行人韩某,导致其腿部两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韩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韩某要求吴某赔偿其全部损失,而吴某只愿赔偿其损失的一半。因协商无果,韩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赔偿其医疗费15825元、伤残赔偿金92455元、误工费46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等14600元,总计16900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吴某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km 以上、整车重量为45公斤,法院据此认定该电动车为机动车。鉴于吴某没为自己的电动车买交强险,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计144500元。吴某想不明白,明明是电动自行车,怎么一下子就成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各自一半,怎么损失不是各承担一半?
说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按照有关规定,超标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而区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备人力骑行功能的两轮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以下的超标电动车均为机动车:(1)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时速在20km/h 到50km/h 之间,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的,且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的轻便摩托车;(2)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 的普通摩托车。正因为吴某所驾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km以上、整车重量45kg,决定了其虽名为电动车,但实为机动车,应当按规定购买交强险。
其次,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投保义务人全部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交强险限额分别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本案中,吴某未投保交强险,故韩某的损失应先由吴某按交强险限额承担12万元,另49000元再由双方按同等的责任比例各承担24500元。所以法院判决吴某赔偿韩某144500元是正确的。
这里提醒大家,如果您需要购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一定得弄清楚该车是否存在超标情况,不要为了追求更高的速度或是更威武的车身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已经购买的电动车属于超标车,则一定要购买交强险,这样可以多一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