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完成环境保护类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20.05.2016  18:47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类地方标准的管理,优化完善环境保护类地方标准,提升环境保护类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和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做好自治区地方标准清理及复审工作的通知》(新质监标函〔2015〕20号)精神,近期自治区环保厅对自治区8个环境保护类推荐性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

  环保厅此次复审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方案》要求,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切实保证我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出发,组织了推荐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邀请了相关专家,对环境保护类推荐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了复审。

  专家组对不再适用的1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建议予以废止,对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的或已滞后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但仍需保留,有修订必要的2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建议予以修订,对符合新疆实际情况仍有普遍适用性,并有推广价值的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建议继续有效实行。我厅已将形成的复审建议材料报送自治区地方标准清理和复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