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

30.09.2014  12:26

  亚心网讯(记者丁梅报道),记者从新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了解到,《新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在胡杨林林区新凿井取水;已在胡杨林林区凿井取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团师应当制定逐年退出计划,由塔管局或者其他直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条例》要求,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限额和规划灌溉面积的区域,各州(地)、兵团师应当制定退地减水方案及调整用水结构方案,责任到人,限期落实。对超过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取用水调度计划、定额用水的,要按照河道引水口水价10倍征收水费。同时要求,未经国务院和新疆人民政府批准,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开垦的荒地供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