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洗澡中毒身亡 房东被判赔30万
23.01.2015 06:06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儿子在租住房里洗澡时中毒身亡,痛失爱子的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1月21日,该案经过乌鲁木齐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房东承担70%责任,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30万余元。死者自身承担30%责任。
死者小江生前在乌市上班,独自租住在平顶山一小区内。2014年4月14日,小江被发现在租住房内死亡,经警方调查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载明小江是“一氧化碳中毒而亡”。小江的父母从裕民县赶到乌市,在儿子租住的房屋内发现燃气热水器没有排烟管道,夫妻俩随即将房东诉至法院,索赔近50万元。
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小江中毒身亡的原因分歧很大,小江父母称是“热水器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年限过长”,房东则认为是“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
主审法官经过审理认为,事故调查中也未发现外人侵入,可以基本排除人为破坏及使用人故意的因素。
之后,法院法官带领工作人员到实地查看,发现挂在墙上的燃气热水器确实没有单独的烟道伸向房外。使用时,热水器排出的气体将墙体熏黑。且涉案卫生间狭小,室内没有安装排气扇或预留其他通风口,不足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以及有效预防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
同时,法院认为,小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房屋的实际控制人,且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数月,更应该对房屋的安全隐患尽到一定的观察、注意及维修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后,综合实际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饶俊华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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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15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