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29.09.2014  13:15

                                      新残工委[20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残工委,残联、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掌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起点上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制定国家“十三五”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提供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调查”)。为此,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中国残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十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残工委发[2014]6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国家十个部(委)通知精神,保证我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努力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摸清搞实全区残疾人的基本服务状况和服务需求,实现残疾人事业跨越式发展,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助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需求内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三、调查对象

专项调查的对象:

(一)自治区各县(市、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办证系统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在数据库中登记而未持证的0—15岁疑似残疾儿童(此数据由自治区残联提供)。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印制调查表、组建机构和调配人员、开展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二)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以14个地(州、市)的96个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等。自治区、各地(州、市)组织复查、抽查。各县(市、区)将录入数据上报自治区和国家专项调查办公室。

(三)统计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自治区组织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数据研发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经国务院残工委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自治区将公开发布或使用相关的统计结果。

五、组织领导

自治区的专项调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残联、自治区统计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经信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自治区残联)。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残工委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的专项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自治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解决专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证专项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障调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将调查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

(三)充分利用基层和社会力量。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调动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干事、村医、社区医生、社区(村)干部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特别是自治区各厅(局)、各地(州、市)、各县(市、区)驻村(社区)“三民活动”工作组等积极参与,将专项调查工作作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合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专项调查过程中,要进行对贫困残疾人户的走访慰问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送到群众身边。




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