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

16.05.2016  19:02

新林传发〔2016〕45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督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在全区开展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查范围:主要为2013年—2015年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各项林业资金。

二、稽查内容:

(一)建设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是否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位;项目、资金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到位。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滞留、违规抵扣项目资金等现象。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财务制度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四)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包括项目任务及资金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质量情况。

(五)项目管理情况。实施方案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制度建设、基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包括可研、初步设计及其变更等审批手续),项目实施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情况,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有关档案管理情况等。

(六)项目效益情况,主要是各投资项目(工程)总体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目标完成程度、质量、及时性、有效性,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实现情况,可持续影响等。

三、及时整改。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查找原因,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和资金管理,确保林业资金安全运行。

四、完成自查报告。严格按照林业工程资金自查报告编写要求(附后)涉及的各项内容开展工作。自查报告要求内容完整,附表全面,数字准确。

五、4月1日至4月15日为各单位自查期。我厅将根据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林业项目实施单位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未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的单位将列入本年度重点稽查对象。

六、请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林业项目实施单位认真部署安排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高效高质完成工作。对在自查自纠工作中不认真负责的单位,抽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单位,给予全区通报。

七、有关要求

请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林业项目实施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组织开展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自查自纠,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行文报送我厅,同时,将报告及附表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自查报告及附表编写要求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自查报告及附表编写要求

 

一、自查报告编写大纲,自查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2013—2015年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总体完成情况;

2、2013—2015年工程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及管理和使用情况;

3、工程和项目实施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天然林保工程资金、森林抚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和营造林项目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近三年的开支情况;

5、工程的经验和成效;

6、自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7、有关建议。

二、自查报表填写要求

1、附表2、3、4、5表由县级填报,地州级审核汇总;附表1,由地州级填报。

2、附表1资金项目要求全面(参考项目目录,未纳入目录的可以增加)。

3、附表2结余情况应在自查报告中重点分析说明。

4、附表3、4应根据项目计划单独填报。

5、附表5要求文字认真分析全面真实、表达准确。

附表:

 

1.地州级林业重点资金自查情况总表

2.2015年末主要林业重点建设资金结余情况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情况表

4.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自查表

5.林业重点资金自查问题分类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