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9条举措促新能源电力市场消纳

20.07.2016  20:24

记者从新疆发展改革委获悉:自治区出台《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29条措施促进新能源电力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包括不再新增疆内风光电年度计划,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等。

据了解,当前自治区电力消纳形势严峻,弃风弃光限电问题逐渐凸显。自治区出台措施,是要把弃风、弃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截至6月底,全疆风电投产规模1700万千瓦、光电投产规模877万千瓦。根据国家安排,今年不再新增疆内风光电年度计划。

在通道布局方面,自治区加快推进新疆百里风区、准东新能源基地、南疆四地州光伏基地及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送出通道建设。而对于不具备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

民生用电方面,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措施包括:研究制定电采暖价格政策,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地源热泵、冷热联供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传统燃料加热供暖方式。

对于风电清洁供暖来说,全疆已经以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为试点,第一批和第二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项目将于2016年内建成投运,实现供暖面积110万平方米;自治区还要求尽快启动第三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建设。

另外,还将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具体措施包括:加快推动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开展乌昌电气化轨道交通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围绕“疆电外送”和“电力丝绸之路”的战略布局,自治区将提高对新能源的输送电量。

2016年增加新能源输出电量不低于10亿千瓦时,并全面启动风光火打捆示范工作。今年,自治区将加快建设准东-华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超前启动“疆电外送”第三条、第四条特高压外送通道及配套新能源送出方案研究论证工作。

同时,自治区将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争取2016年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

自治区还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6年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