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命名授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1.02.2015  14:23

 

 

新商市建函〔2015〕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命名

授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命名授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4日

   

 

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命名授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区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扩大新疆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销平台,是指在内地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市建设集仓储分拣、物流配送、展销展示等功能为一体,以新疆农产品为主要经营品种的展厅、中心、销售专区、批发城等。

第二条    各类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是新疆农产品流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部门开展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社会资源,开展销售与合作,发挥示范带动的重要平台,是新疆特色农产品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建立外销平台的宗旨是拓展和完善新疆农产品外销主渠道,搞活新疆农产品流通,推进现代流通业态发展,促农增收,改善民生,拉动就业,推进新疆特色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第四条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具体负责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的授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各地州市商务局、相关社会组织、大型骨干农产品流通企业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申报。申请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的单位,经营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米,经营品种以新疆特色农产品为主,辐射区域2个省市以上,同时具备一定数量的新疆特色农产品经销商和仓储配送能力,经营场所产权为自有或租赁(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自有产权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具备申报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或由相关部门推荐。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推荐报告;

(二)有关申请授牌的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基本情况(包括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经销商数量、年销售额、仓储配送能力、辐射区域等);

(三)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及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已入驻的新疆特色农产品经销商相关资质证明、租售合同;

(五)所申报企业的其他奖项或命名文件;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组织评审,并履行命名授牌手续:

(一)在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对初审通过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出具建议报告,报厅领导审定;

(四)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商务厅下发命名文件,授予牌匾,同时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新疆特色农产品外销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于发现下列情形者,自治区商务厅将取消命名授牌,并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将所受牌匾转借给他人使用;

(二)对因弄虚作假骗取命名授牌的;

(三)经营期间出现假冒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五)受到服务对象多起其起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受到处罚行为的。

第九条    建立举报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平台发挥作用,取得社会效益。

第十条    对于发挥作用好的外销平台,在符合农产品流通扶持政策条件下的给与适当倾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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