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五问新疆法院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

05.12.2015  12:42

人民网乌鲁木齐12月4日电(韩婷)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签署《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合作备忘录》,共同建立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人民网记者采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蒋新华及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谭力,就新疆法院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进行答疑。

记者: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与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记制是否冲突?

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蒋新华:诉调衔接机制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是便捷、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与立案登记制并不冲突,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案件立案前,人民法院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件案件移送至知识产权部门。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记者: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有什么特点?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谭力: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诉调衔接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低成本、高效率。例如,在立案前申请通过诉调衔接机制进行调解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当事人可以免去在法院立案、一审、二审等程序所支出的维权成本和较长时间诉讼等待;二是,可以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优势,提高专利民事纠纷处理的专业性,由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解,通过法定的调解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或者执行成本;三是,可以更加灵活主动,当事人可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彻底解决纠纷,实现多赢,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记者: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优势在哪里?

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蒋新华:首先,该机制能够做到法院预登记,衔接有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前选择通过诉调衔接机制处理专利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将进行预登记并向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移交调解函》,让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有据可查,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调解程序明确,权利有保障。在立案前移送调解的应在3个月内结案,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应在30日内结案并出具《调解结果通知函》,调解结案后,无论结案后,无论结果如何,未立案的仍可立即向法院申请立案,已立案的诉讼程序继续,不会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造成障碍。第三,调解依法有效,执行有保障。经知识产权部门调处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需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将快速办理。

记者:知识产权局如何实施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谭力: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请求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及其赔偿数额的外,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上述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

记者:法院如何实施专利纠纷诉调衔接机制?

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蒋新华: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规范调解原则,继续加强专利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的机制,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前;继续探索委托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等调解方式,多渠道协调解决专利民事纠纷,找准调解案件的突破口,破解调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