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进出口涉企收费目录

03.06.2015  12:08

    新疆日报讯(记者张雷报道)记者从新疆发改委获悉:6月起,新疆公布进出口涉企收费目录,今后凡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照目录和相关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

    6月1日,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通知规定,我区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此举旨在落实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目录核准的收费项目为八项:由交通部门征收的道路运输单证价格,口岸边检部门征收的临时入境车辆停车监护费,海关征收的海关经营服务收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征收的出入境收费、熏蒸消毒费和出入境业务代理收费,口岸征收的阿拉山口口岸服务费,以及铁路部门征收的西行国际货运班列集装箱货物海关监管库服务收费。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在收费目录之外设立新的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现行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一步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

    自治区发改委表示,此通知发布后,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未列入此次收费目录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再列入此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双方协商,不得强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