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党委印发新修改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

13.12.2017  17:32
  新疆日报12月12日讯通讯员张树军报道:近日,自治区党委对《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被巡视党组织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学习贯彻〈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3项配套制度,这是自治区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依据巡视工作条例修改的内容和精神,同样采取“增、补、调”方式,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了政治巡视、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地县巡察等内容。

  结合新疆实际,《实施办法》在巡视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摆在首位,着力发现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态度暧昧,甚至与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当“两面派”、做“两面人”等问题。

  自治区党委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切实抓好《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贯彻落实,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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