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09.12.2014  00:56

新发改收费〔2014〕2206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下放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保安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和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本地区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市场的地(州、市),也可以放开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

二、实行收费标准备案管理的保安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保安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有关部门应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保安服务市场收费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收费管理处)。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地(州、市)制定保安服务收费政策的同时,《关于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2209号)即行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