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援疆企业招用新疆劳动力比例不低于50%

10.09.2014  11:04
  

  为加大援疆工作力度,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促进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

  山东省在省援疆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在受援4县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山东省在新疆受援地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受援地援建工程项目的企业,新招用劳动力时,招用当地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力。

  山东省的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可获职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可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山东省把来鲁求职的新疆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对在鲁高校就读、有意愿留鲁就业的新疆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就业帮扶。

  根据政策,山东省将与新疆受援地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加强就业供求信息对接,吸纳劳动力来鲁就业。有条件或对新疆受援地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市,可以在新疆设立职业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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