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为烟草广告划定五条红线

23.12.2014  16:01

备受关注的广告法修订案草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划定了五条红线。

这五条红线包括:一是,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三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五是,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语,并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强调,按照草案二审稿的最新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店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专卖店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王逸吟、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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