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活动典型行为

31.05.2016  06:14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明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活动典型行为

  24日至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新疆处于我国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后,结合自治区反恐维稳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很及时也很必要。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带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前往北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4月19日至5月6日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赴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对《实施办法》进行立法调研。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牟振江在作关于《实施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修改中,除了保留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外,其他与上位法重复的表述都做了删除处理。在调研过程中,有的地方指出,《实施办法》(草案)没有对刑事责任专门做出规定,显得失之于宽、打击不力。为此,修改稿中增加了刑事处罚内容,既严格遵循刑法修正案、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又对新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活动的典型行为作了明确,彰显了打击的决心和法律的威严。此外,还对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中一些行之有效且有法律依据的措施予以了固化。

  24日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作了《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专题讲座。

  列席会议的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主任阿曼·库德巴依说,专题讲座帮助大家在深层次上展开讨论,这也说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程序上越来越成熟。建议《实施办法》出台后,及时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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