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区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新疆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有意向申报的居民企业。
2.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进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时间
2016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二批受理。申请第一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上报;申请第二批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上报。
三、申报程序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按以下具体要求完成。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由所在属地科技局负责审核激活账号,各地区科技局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三)企业可参考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2),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四)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附件的上传,提交材料。在线打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文件,并按(附件4)说明装订成册(胶装一正两副,共三本),报至所在地区科技局,其中乌鲁木齐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局,昌吉高新区科技局和兵团科技局可单独受理其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
(五)各地州市科技局、园区科技局、兵团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附汇总表见(附件5)及属地企业申报材料(一正一副),分别于8月31日、10月15日受理日期截止前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六)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技术领域分组进行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核发证书编号、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可以在自治区科技厅官网下载。
(二)企业提供材料务必真实、有效,留存的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归档;对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规定处理。
(三)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三年后可申请再次认定,无复审环节)。
(五)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务必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
更名请联系新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会0991-4504198。
(六)请各科技局按时将企业正式认定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4楼400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0991-3824870
认定交流QQ群: 68061097、202979796、198221001
(申请入群时注明企业名称和姓名)
通知及附件下载地址: www.xjkjt.gov.cn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53号
附件:1. 各地州市科技局高企工作联系人名单
2. 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单
3.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要求
4. 企业申请材料清单
5. 推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样表)
新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