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年轻人闪婚闪离爆发“彩礼”纠纷战

10.10.2014  20:02

    天山网讯(记者朱凯莉 通讯员比玛热苏来曼 鲁雪琴 赵瑞报道)当今社会,“闪婚”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它使一些人迅速摆脱单身,“闪离”又将一些人带回单身状态。但这一结一离间,留下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我送她的彩礼怎么办?”在解除订婚婚约或离婚时,男方会要求对方返还结婚时给的彩礼。从法律上看,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请看近期发生的三起有关“彩礼”的案件。

     案例一:新娘闪婚七日“隐身” 彩礼必须退还

    最近,三十多岁的周健有点回不过神,认识一个月、结婚才七天的新娘突然人间蒸发,音信全无,仿佛做了一场梦。

    案情回放:周健是家里唯一的男孩,已年过三十的他仍然是单身一人,急坏了家人。2013年12月,经媒人介绍,周健与刘娜见面了,见面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很快双方家长就见了面并谈婚论嫁。周母当场将50000元礼金交给了刘娜的家人,并送给女方一枚戒指、一只羊及衣物,刘家人也当场回礼1500元,婚事就这样非常顺利地敲定了。认识一个月后,周健和刘娜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时间急,婚礼虽办了,却未领结婚证。结婚七天后,小夫妻俩说好了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可在半道上妻子说有事要办一下,这一走就下落不明。人财两空的母子气愤至极一纸诉状将刘娜的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50000元及购送物品价款5200元。

    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接受彩礼的女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周健与刘娜虽已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且刘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不久出走,下落不明,周健与刘娜之间的婚约关系已经结束,遂判决刘娜的家人向周健的家人返还实收彩礼48500元。男方给女方购送物品的行为,系男方的赠与行为,要求返还物品价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 相恋容易相处难 婚姻未成彩礼还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热某返还阿某家送的彩礼30000元。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沙雅县的热某与阿某经人介绍相识。当年年底,双方父母为热某与阿某举行了订婚仪式,热某的父母收取了阿某家送的30000元彩礼。订立婚约后,热某与阿某正式开始谈恋爱,恋爱过程中,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在两人一次争吵过程中,阿某对热某说:“我们性格不合,还是分手吧!”分手后,阿某要求返还30000元彩礼钱,遭到热某及其家人的拒绝。阿某遂将热某及其家人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阿某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昔日情侣反目 对簿公堂争彩礼

    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本打算结婚的两个人,最后因为谈恋爱期间的彩礼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案情回放:吕某和罗某于2012年年底相识,多次见面后双方感觉比较相投,后双方约定于2014年1月16日结婚。吕某于2013年9月28日应罗某要求给其20000元彩礼钱,同年10月份给罗某4600元买电视,后来又给罗某现金2400元准备结婚。同年12月20日,罗某在自己店里摔伤后住院治疗,出院不久双方分手,未领取结婚证。吕某要求罗某退还彩礼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吕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罗某退还彩礼钱27000元。吕某在一审提供了罗某写给他的一封信,证实双方分手的原因,且信里面说明20000元是订婚的钱。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本案中吕某与罗某之间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其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婚约财产纠纷。虽然在庭审中罗某否认20000元是彩礼钱,但从其给吕某书写的信件中可以明确印证吕某主张的20000元确属彩礼钱。对吕某主张的其另外又给罗某4600元买电视和2400元现金,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由于吕某不承认双方系同居关系,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20000元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具体情节,酌定罗某给吕某返还彩礼钱15000元。后吕某和罗某上诉至二审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均撤回上诉。

    法官箴言:婚约财产纠纷中包含了法律、道德、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处理有关婚约财产纠纷。但是该司法解释中仅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因此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存在以下困难:例如婚约关系难以确定、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困难、彩礼的范围难以界定等。综上,为了更好地预防、减少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婚恋期间发生如名表、汽车、房产等给付时,应当保留相应的支出凭证、购物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据,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举证困难。